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P*****重型自卸货车沿S217线由西向东行驶到沈丘县老城镇荆条庄村路段时,撞住行人李某某,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