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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65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号大型专用校车在农安县巴吉垒镇内(上河湾村10社水泥路)倒车时,将刚从车上下车人员胡某某碾压致死。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树文无责任。2019年07月6日事故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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