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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女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渭源县***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刘**驾驶甘JX2052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由渭源县莲峰镇政府驶往路园镇三河口村,行至渭源县莲峰镇街道信用社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胥**相撞,致胥**受伤。同年*月*日,胥**经渭源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据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224261202000000**号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胥**无责任。经渭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胥**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与事故所受损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案发后,刘**积极救治被害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支付被害人救治费用*****余元,并一次性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元,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224261202000000**号;2.被害人家属胥**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的供述与辩解;5.(渭)公(法医)鉴(病理)字[202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8.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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