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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现住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时11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沿路拾破烂,至邳州市开发区吴闸社区潘某某家门面房前处,发现沿路商铺前有一铁质窨井盖,遂盗走变卖,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及时恢复原状,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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