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6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应周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在周某某告孙某某诈骗一案中,出具虚假证言,在船营区大绥河派出所作证孙某某曾向马某某(另案处理)借款5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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