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金海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季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其在扶沟县**乡**街经营的“供销站加油点”加油机不符合政府规定的经营要求,刘某某为继续经营加油站,到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扶沟县城**路经营的“**广告”店内,让王某某伪造“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乡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复”、“扶沟县**乡人民政府关于**乡供销社加油点搬迁意见”各一份,伪造后,刘某某以20元的价格购买。后因无法使用,刘某某将该两份文件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伪造的文件未使用自动销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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