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兰西县**职工,住兰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将其与李某某共同购买的金杯牌海狮面包车落为挂靠在兰西县**卫生院名下的救护车辆,未经兰西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审批,伪造兰西县卫生局证明文件, 利用该证明文件将金杯牌海狮面包车落户为号牌黑M****1的救护车。
黑M****1 救护车未录入120急救平台,出车不受兰西县120 急救中心和兰西县**卫生院指派,车内也不具备抢救急危重病人的设备,出车所得车费不向任何人、任何单位缴纳。车辆落户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李某某用该救护车接送患者,并从中获利。仅在2020 年1月份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刘某某、李某某利用黑M****1 救护车共拉送人员23 趟,收取车费22600 元钱,扣除各项费用6440 元钱,非法获利16160 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已过追诉期限;本案不符合非法经营罪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且涉案行为不属于民生类物品,不适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进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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