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2月18日被慈利县公安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3月23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5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卓某某为归还赌债,多次用其本人身份证明从湖南省慈利县、张家界市永定区、常德市桃源县、石门县等地的汽车租赁公司(或租车行)租赁汽车,再将所租赁的汽车抵押给常德市的蔡某某、徐某某、慈利县的姚某某、周国某某等人用于借款。期间,卓某某多次联系刘某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居民身份证。刘某某将他人伪造好的机动车登记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附近出售给卓某某。2017年7月,卓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慈利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侦查人员从卓某某手中查获其向刘某某购买的伪造的湘******别克牌小型轿车登记证、湘******丰田牌小型轿车登记证、“陈某某”身份证、“卓某某”身份证,从蔡某某手中查获湘******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证。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湘******别克牌小型轿车登记证、湘******丰田牌小型轿车登记证、湘******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证上的印章系伪造的印章。经慈利县公安局人口和出入境大队证明,“陈某某”身份证、“卓某某”身份证上的信息在公安内网中显示公民身份号码无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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