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及住址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8月17日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刘某某把自己身份证给了贾某某,由他代办以刘某某名义注册的隆尧县**文体店营业执照及相关印章,2020年1月20日,刘某某伙同贾某某去建行隆尧**支行办理对公账户、网银U盾和开户许可证,之后刘某某以一套完整的公司资料卖给贾某某,得款700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综上,承办人认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做相对不起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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