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北京鸿远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担心超龄不能续签合同被辞退,便让其子刘某乙(另案处理)为其办理一张假身份证。刘某乙遂通过“李某某”为刘某甲办理了一张于1961年4月14日(实际为1957年**月**日)出生的假身份证。后刘某甲因未被要求续签合同,便将该假身份证扔掉。刘某甲主动投案到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假身份证手机照片截图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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