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5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温州市龙湾区**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指定苍南县公安局管辖。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找工作需要,在温州市鹿城区路边,通过墙上的办证电话联系尹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尹某某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向胡林根(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本分别署名为“秦陆陆”“刘某某”的襄城县第二高级中学的高中毕业证书。经认定,该两本毕业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高中毕业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犯胡林根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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