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州富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幢**室。因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杭州富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参与富阳区**医院后勤保洁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增加公司业绩以提高中标概率,通过互联网查找下载了一些合同范本进行修改,并联系制假人(身份不明)先后伪造了“浙江省**医院”、“嘉兴**医院”、“潍坊市**医院”、“潍坊**医院”、“安丘市**医院”等5枚印章,并使用这些印章在其伪造的“浙江省**医院保洁服务合同”、“嘉兴**医院保洁服务合同”、“潍坊市**医院保洁服务合同”、“潍坊**医院保洁服务合同”、“安丘市**医院保洁服务合同”上进行加盖,提交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参与招投标,并最终中标该后勤保洁服务项目。2018年11月23日,刘某某向富阳区**医院送达了放弃中标的说明,并主动向富阳区财政局交代了上述伪造印章的事实。经相关医院鉴别,上述五枚印章与合同均系伪造。
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移送函、案件调查情况、财政局移交清单、**物业及刘某某回复情况说明、招投标文件及保洁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及“协助调查回复函”复印件,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印模,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专用票据,营业执照,公开招标公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二、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三、被不起诉人在中标后主动弃标,未造成严重损失,主观恶性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新冠疫情期间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更好地保障、维护、促进小微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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