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辽宁省新民市人,户籍地新民市**街**号**,现住新民市**小区**号楼**,个体。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方便,便私下通过楼道广告刻制了一个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2018年8月20日,刘某某用伪造的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与许某某签订的分包合同,现刘某某已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未给许某某和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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