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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阿荣旗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阿荣旗开发**项目,因刘某某在阿荣旗没有建筑资质。2010年12月12日,刘某某与阿荣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授权刘某某为**公司一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经理,代表**公司负责**项目。2014年末因**项目出现纠纷,**公司不再同意一公司使用**公司印章。2015年1月27日,刘某某在签署临时供热协议时因需要盖**公司的印章,其便用一公司的印章伪造成**公司印章盖在临时供热协议上。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阿荣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公司印章(一枚)返还给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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