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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个人信息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号附**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小区**期**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 年1月 7日至 2020 年1月 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安岳县**局员工杨某某找到**售楼部策划专员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称自己有安岳县医保参保人员信息并可以用该信息为该楼盘向安岳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邮寄投放宣传广告。安岳**房地产有限公司(**楼盘开发商)遂与安岳县**局签订了媒体广告委托发布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杨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经过筛选后,通过微信发送了包含姓名、工作单位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万条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在安岳县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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