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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7月22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同年1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网上购买“58同城”账号,并在“58同城”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售,从中牟利。

本院认为:刘某某虽然向侦查机关进行了供述,但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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