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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向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2000********,汉族,专科毕业,系佳木斯**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住道台桥镇**村**屯。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佳木斯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姜某某(已提起公诉)为了实施犯罪在佳木斯市**区**二期成立佳木斯**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招聘管理组长、业务员数名。姜某某购买以及上线提供的证券公司开户电话号码资源10万余条,指使穆某某(已提起公诉)将电话号码资源打印为纸质版,分配给肖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均已提起公诉)三位组长,再由组长发配给招聘的组员,聘任的组员负责拨打电话资源号码并冒称是证券公司客服,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内容邀请对方加入自称的官方微信交流群,并谎称在微信群里有牛股推荐。组员与对方建立微信好友后,将其拉进事先上线提供给姜某某的微信群(二维码)中,成功进群后,组员再将对方微信号码、支付宝实名界面、朋友圈、含有话术内容的微信聊天分别截图传给相应组长,每组组长将本组组员提供的截图统计后制作成统计表单连同截图一起发给姜某某、穆某某等人,再由姜某某将微信群和截图以及统计表单一并出售,姜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90,000余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通过58同城入职,共计拨打电话4000余次,拉进群120余人,获得赃款人民币7,36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返还赃款。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返还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返还赃款人民币7,363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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