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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一次延长审查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7月3日、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8日,刘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60638条,后被民警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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