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97********,蒙古族,大学本科,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崔某某在北京注册成立“北京锐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要销售微信号、微信公众号、销售手机号卡、微信公众号的代运营,崔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入职崔某某的公司,负责微信号、微信公众号的注册、出售,工资每月5500元。崔某某向刘某某介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名叫“白沙”的人,后刘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名叫“白沙”、“扫码任务”等人购买公民信息,将部分公民信息出售,部分公民信息用于注册微信号、微信公众号,后以8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共计得款65817.99元,刘某某得销售款10%的提成。
2019年5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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