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道**街**号**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应其同学肖某某要求帮其查询车辆信息,利用其在南溪区**队上班的便利,在民警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民警周某某的数字身份证书登陆公安网查询系统共查询二十八辆车辆信息,并通过手机拍照发给肖某某,肖某某将得到的车辆信息出售给刘某某获利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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