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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19〕3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县**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广州**网络有限公司担任经理期间,公司老板胥某某与公司总监何某某、销售部经理黄某某、方某某、侯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会议授意和教导公司员工使用QQ交换的形式大量进行获取、发送包含客户私人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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