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宁波**橱柜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宁波市鄞州区**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镇**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曹某某获取东部新城银泰城、九唐三期、风华大境等小区的业主名单,其中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524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又通过微信向曹某某提供海悦甲第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08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电子数据、业主名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