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57********,汉族,大专文化,黄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户籍所在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 28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代理黄石市公安局民警黄某某(另案处理)的亲戚民事纠纷案件互相认识并熟悉后,经常到黄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找黄某某帮忙查询其代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信息,黄某某按照刘某某的要求,通过公安内网进入湖北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公民信息然后提供给刘某某。同年10月,黄石**药厂股东熊某某为了争夺**药业股权,授权徐某某(另案处理)全权处理该股权纠纷相关事宜,并聘请刘某某担任该案的法律顾问。为了查询**药业纠纷案件相关人员信息,刘某某带着徐某某找黄某某查询过多次。经黄石市公安局科技信息支队确认统计,从2017年至2019年,黄某某为刘某某非法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37条,其中涉及征信信息25条,住宿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信息492条,一般公民信息420条。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且刚达到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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