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衡南县**镇**路行政执法局旁边。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18日、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4月3日、6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4月2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南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告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可以通过从斐讯网站购买产品并在金融平台上激活K码返现来挣钱,两人商量: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提供一些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在银行办卡时留下的电话号码),由李某某具体负责购买产品以及在金融平台上操作。
当时正是衡南县移动公司在搞免费给全县贫困户送手机活动,衡南县移动公司把**镇的**村、**村、**村、**村、**村五个村贫困户的手机卡指定由**镇四方通迅移动营业厅分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掌握了这五个村贫困户的联系方式。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就利用自己在衡南县**镇经营**通迅移动营业厅的便利,电话通知贫困户参与营业厅的免费送食用油的活动,从而掌握了贫困人员的信息。2018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告诉营业厅的工作人员何某某通知一些贫困户人员到营业厅参加免费领取食用油活动,并提供给何某某一批电话号码,要求何某某带着参加活动的贫困户去银行办理银行卡,办理银行卡时在银行里留下其提供的电话号码。办好银行卡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让何某某将办好的银行卡卡号、贫困户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留下的电话号码一一对照登记好,登记好之后,免费送给参与活动的人员一桶四升的食用油。何某某按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安排,带着一些贫困户人员去**镇邮政银行和农业银行二个网点办理银行卡,并留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其中在邮政银行网点只办到二张银行卡,且在斐讯平台无法使用,其他银行卡均在农业银行网点办理。何某某通过营业厅免费送油的活动共登记了61条**镇贫困户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再将这些信息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在线下代理商处购买K码产品,以及利用身份证信息在金融平台上注册激活K码返现的方式,返回了部分钱。
后李某某登陆平台发现平台关闭后,一直没有关注其平台账户情况。2018年12月25日,**镇贫困户雷某某往何某某带其在农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内存款8000元钱。2019年1月7日,李某某通过下载云闪付软件管理银行卡账户,发现其使用雷某某的银行卡账户中有7890元,以为是斐讯平台恢复了返款,于是将789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内(另外的110元其之前陆续通过支付宝以小额红包形式转出)。2019年1月12日,雷某某女儿又给其农业银行卡内转账5000元。同年1月14日,雷某某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其农业银行卡内只有其女儿转来的5000元,自己存的8000元没有了。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其银行卡内8000元钱是通过支付宝平台转走了,雷某某本人没有绑定过支付宝,也不会使用支付宝,民警通过调取银行账号流水,发现8000元钱是李某某在2019年1月7日通过支付宝转走了。
后李某某在得知自己转错钱之后,于2019年1月27日主动到向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派出所民警组织下积极退还雷某某的损失8000元并赔礼道歉取得雷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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