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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0********,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自贡市高新区**通讯器材经营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实际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区**东区**幢**室。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8日退查重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各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已起诉)、叶某某、岳某某(均不起诉)在自贡市高新区**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期间,四人在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黄家山周转房一店铺共谋注册开卡出售以获取利益,并由岳某某通过网上搜索收卡下家,并将其联系方式提供给李某某。2018年6月23日,刘某某与李某某、岳某某、叶某某来到自贡市沿滩区联络镇,以移动回馈用户赠礼为名,骗取当地公民居民身份证信息,并利用李某某所持有的移动工号,通过移动公司业务系统,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开通移动电话卡号。2018年7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携带通过上述非法方式开出的卡前往湖南省常德市,将175张电话卡以65元/张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非法获利11375元。后李某某按50元/张的价格告知其余三名同案人,将赃款8750元由四人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⑤火车票购买信息⑥移动公司提供的号码清单及身份信息等;

二、证人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某、叶某某、岳某某的供述;

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五、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查获的转账记录等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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