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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市**装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营销二部经理,住本市吴中区******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振华,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干将路清风装饰公司门口附近等地,通过U盘拷贝的方式向穆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提供本市姑苏铭著等多个小区的业主名单,其中包含大量姓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290条。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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