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从事房屋中介服务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0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QQ向尹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个名为“新建文件夹”的压缩文件包。该文件包内包含遂宁城区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共324969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且未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