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中介店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8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以来,冯某某从其工作的青岛**热电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城阳区部分小区居民的供热信息数万条,包括居民的姓名,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房产面积等提供给其妻子刘某甲,供其妻子刘某甲利用该信息经营房产中介寻找房源客户牟利,后刘某甲将该信息提供给其员工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该信息联系客户寻找房源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亦不能认定刘某甲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店内员工寻找房源属于“非法提供”给他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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