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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4********,汉族,本科文化,山东省**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区**路**路***银行家属院。2017年5月8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4日,王某某在明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提供***学校学生及家长信息5532条,从中收取刘某甲的500元好处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获取***学校的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在出售时被现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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