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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4********,汉族,专科毕业,原建政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兴宁区**路**栋**单元**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罗超旻、陈梁、蔡传强、祝观钊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利用南宁市公安局建政派出所工作的便利,从2019年4月开始为梁世鹏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其中刘某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大约150条,获利2038元,蔡传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60条,获利650元,祝观钊贩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大约200条,获利262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扣押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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