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5********,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大学文化,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分别于2020年2月5日、4月20日重新受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虞某某(另案处理)在庄某某(另案处理)提议下决定研发一款现金贷产品“极速钱包”,安排庄某某担任项目总负责人,另纠集邱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发并运行现金贷产品“极速钱包”APP。2017年3月,“极速钱包”APP正式上线运行,后经数据修改,又衍生出“大白钱包”、“小白来花”、“人人快借”、“易通万卡”、“信用金卡”、“小牛优品”等现金贷APP。现金贷项目下设产品部、开发部、运营部、商务部、风控部、贷后部、财务部等部门。
该现金贷产品是一款线上短期小额贷款。设定放贷对象为20多岁至30多岁人群,借款期限为7天或14天,借款金额为1000元至3000元,砍头息为15%至30%(借款协议中拆分为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两部分),对外以低息、无担保、无抵押等宣传吸引借款人借款。以四方协议的形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除借款人以外的居间方、出借人均为虞某某实际控制。
在现金贷APP中设置通讯录、短信抓取程序,在借款人注册APP过程中,非法获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手机短信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存储至该集团租赁的阿里云后台服务器。当借款逾期后,该犯罪集团为收回借款,将在APP注册过程中非法抓取的借款人通讯录提供给催收公司,用于对逾期借款人及其亲友进行软暴力催收。经鉴定,该犯罪集团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合计2.3亿余条等公民个人信息。
2018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虞某某集团中任产品经理,负责将“小白来花”APP的UI界面进行优化,调整界面借款产品数量,增加后台排序功能,吸引客户前来注册登记、借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或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同案犯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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