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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保险诈骗、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2019年12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亚,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8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2月27日,孔某某(已起诉)伙同刘某某、蒋某某、黄某甲(已起诉),在湘潭市岳塘区**广场附近,伪造了一起蒋某某驾驶湘A *****长城越野车追尾刘某某驾驶的湘C *****的别克小车的交通事故。该案报警人为尹某某(录音己调取),报警电话为1519720****,黄某甲走*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流程赔付5038元,理赔金钱打到被保险人蒋某某湘潭**商行62309018010********(流水已调取)账号上。据调查刘某某没有在现场,湘潭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确认书是别人假冒刘某某的签名,蒋某某的联系方式电话是留的孔某某的电话1387585****,该案孔某某系组织策划者,蒋某某、黄某甲系实施参与者。

2、2017年4月11日,孔某某开自己的湘A *****奥迪车伪造一起倒车撞坏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休息室玻璃幕墙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后孔某某用刘某某的1737327****手机报警,然后孔某某用刘某某的驾驶证做事故的驾驶者骗取保险,这次*乙保险有限公司赔付1650元,理赔金打到被保险人罗某某(另行处理)农行62284810993********账户土(银行流水已调取),该案孔某某是策划者也是实施者。

3、2017年4月12日,刘某某驾驶自己的湘C *****哈飞露宝汽车伪造倒车撞坏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休息室的玻璃幕墙,该案报警人为刘某某,报警电话为1839022****当时现场是刘某某人为摆放的,骗得*丙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200元。理赔金支付到刘某某湘潭农村信用社62216902030********账上,该案刘某某是策划和实施。

4、2017年9月12日,在湘潭市岳塘区**队附近,孔某某指使刘某某和黄某乙驾驶湘K*****斯巴鲁越野车,伪造倒车碰撞正常直行的湘A*****本田小车,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该案报警人为黄某乙,报警电话为1737327****(录音己调取)。孔某某安排黄某甲走*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流程赔付理赔金2250元,理赔金支付到汇祥修理厂长沙银行的公司账号8001686********上(银行流水己调取)。该案孔某某是策划者,刘某某、黄某乙是实施者。

5、2017年9月21日,孔某某指使刘某某驾驶湘A *****汇祥修理厂的工具车在湘潭市岳塘区**道附近右拐与直行的湘C*****奔驰车发生碰撞。该案报警人为刘某某,报警电话为1839022****(录音已留存)。孔某某安排黄某甲走*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流程赔付理赔金2000元,理赔金支付到汇祥修理厂长沙银行的公司账号8001686********上(银行流水己调取)。该案孔某某是策划者,黄某甲、刘某某是实施参与者。

6、2017年10月22日,在湘潭市岳塘区**路附近,孔某某指使刘某某驾驶湘A *****奥迪车停,伪造被何某某驾驶湘A *****雅阁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这次骗取保险金6270元。*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保险理赔金打到周某某工行卡号为62220219010********账户上(银行流水己调取),该案报警人为周某某,报警电话是何某某的手机1520039****。该案孔某某是策划者,刘某某、何某某是实施参与者。

7、2017年10月29日,在湘潭市岳塘区**道附近,刘某某伙同王某某,驾驶湘C *****哈飞露宝汽车,伪造撞倒驾驶电动车孙某某的人伤交通事故。该案报警人为刘某某,报警电话为1839022****。**丙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500元到被保险人刘某某的湘潭农村信用社62216902030********的账上。据调查当时孙某某没有去现场,伤者照片是假借孙某某修车时身上受伤的相片,电动车是叫**汽修厂的机修工王某某骑到现场的。该案刘某某是策划者也是实施者。

8、2017年12月26日,在湘潭市岳塘区**附近,孔某某指使刘某某驾驶湘C *****的福特车,伪造左拐撞到了谭某某(另行处理)驾驶的粤H *****丰田汽车。该案报警人为宁某某,报警电话为1839499****,刘某某用的是宁某某的驾驶证,骗取*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2650元,钱打到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银行8001686********公司账户上。该案策划者为孔某某,刘某某、谭某某为实施者。

另本院查明,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扣押罗某某17500元、刘某某16270元,孙某某5000元在案,刘某某、孙某某均表示同意将上述依法扣押的资金退还被害单位,罗某某表示同意将上述依法扣押的资金作为孔某某赔偿金额退还被害单位;案发后,黄某甲退还*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22800元,谭某某退还*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12000元,罗某某退还*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16550元、退还**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乙公司、湘潭**公司共计20850元,孙某某退还*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8700元,刘某某退还*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600元、退还*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1650元,刘某某取得大家财产保险公司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通过伪造交通事故或者重新摆放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归自己或者他人所有的上述第2、3、6、7笔事实中,刘某某涉及的第6笔即周某某这笔未查清资金去向,证实刘某某构成保险诈骗个人犯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述第1、4、5、8笔事实中,第1笔事实中证实刘某某参与的证据不足,第4、5、8笔事实中刘某某在保险诈骗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数额未达到保险诈骗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刘某某不予起诉。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扣押刘某某16270元请退还被害单位或者依法处理。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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