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48********,汉族,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6时许, 青冈县**镇居民王某甲在青冈县**镇**小区内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5的马自达牌轿车倒车时,不慎将**小区居民刘某乙撞倒,后王某甲将刘某乙送到青冈县中医院治疗时发现刘某乙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属轻伤二级),因王某甲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留且驾驶的车辆没有任何保险,同时因为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乙的车辆交有保险,王某甲便找到王某乙称想用王某乙车牌号码为黑M****7的车辆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用于给刘某乙治疗。王某乙同意后,二人于2020年8月26日15时许在青冈县**镇**北路与**大道十字交叉口伪造事故现场,由王某乙打电话向保险公司及交警队报警,为了顺利骗取保险赔偿金,王某甲让刘某乙及其妻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隐瞒事实配合其欺骗保险公司及交警大队,在保险公司及交警大队出警后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刘某甲四人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保险公司及交警大队,后保险公司正式受理理赔申请。2020年8月27日交警大队民警对事故现场提出质疑,王某乙在接受交警大队询问时因害怕交代了自己骗取保险的犯罪事实,并在2020年8月30日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主动放弃保险理赔。同年9月1日,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了几人想共同骗取保险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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