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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敦化市******号楼**单元**楼右侧,敦化市**局科员。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敦化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0日,刘某在同事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崔某身份证复印件后,以崔某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敦化支行骗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1000********。后刘某在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使用用户名为崔某的信用卡透支提现或消费。截止至2020年10月21日,刘某使用用户名为崔某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1908.52元。2020年11月6日,刘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敦化支行还款15586.50元。

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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