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79年5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9********,汉族,大学本科,行政办公人员,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中国银行***行于2016年11月20日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签订爱家分期补充协议及2016年11月25日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签订爱家分期业务,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申请借款17万元,分期时间为3年,费率12.5%,后批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贷款15万元,由中国银行****行于2016年12月7日转付刘某某15万元,要求其按36期还完此笔贷款。2017年直至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按期归还本息,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未按期归还79969.26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发送催收短信、催收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仍不归还。截止2020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透支该信用卡本金79969.26元,拖欠利息28780.83元、违约金4664.22元,共计11.3414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于2020年12月11日还清所有欠款。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不够成信用卡诈骗罪里的“恶意透支”,故本案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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