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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桃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现住安龙县**街道**市场心连心化妆品店。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宣灯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贵州省安龙县**物流公司附近捡到余某某遗失的钱包(钱包内有余某某的身份证和三张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53.00元),刘某某将该钱包带回安龙县**街道**市场心连心化妆品店内,使用自家的POS机将余某某银行卡(卡号62177900010********,户名余某某)内的9020.00元,分11笔刷到自家的账号内后将该钱包及钱包内的财物丢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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