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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富检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89********,汉族,大学文化辽宁省******局科员。现住辽宁省******1号,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办理了金穗贷记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刘某某在满额消费后,于2017年10月3日开始逾期,经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多次电话催收和三次上门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刘某某仍未偿还逾期本金99,962.94元,至2019年6月4日,刘某某才将逾期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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