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津市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广州大道北圣地大酒店楼下工商银行,冒用钟某某留在柜员机的信用卡取款人民币5000元。
2020年6月17日,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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