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78,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南康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南康市**乡**组**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楼。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4日1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区大德路工商银行,利用被害人陈某某取款后遗忘银行卡在柜员机内之机,拾得并冒用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且已退赔被害人5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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