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在绥化市工商银行明水支行以明水县**局员工身份申领信用卡一张,规定透支额度20万元,用于其公务员购车信用卡专项分期,刘某某于同年4月26日在哈尔滨4S店用该信用卡透支购买本田雅阁汽车一台,总计21.3万元(信用卡透支20万元,自付1.3 万元),并于当日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共计36期,每期还款5,556.00元,2017年6月,因刘某某为他人担保工资被法院强制执行和生意失败,致使其丧失还款能力,至2017年11月5日出现逾期时,已还15期、剩余21期未还,逾期金额113,543.60元。刘某某到案后已将信用卡逾期金额以及罚金全部缴清。刘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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