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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山海关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贷记卡。自开卡之日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刷卡消费和ATM机取现的方式使用该卡,其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透支款形成逾期的情况。农行山海关支行分别于2016年6月7日、7月22日两次向其催收欠款,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始终未归还透支款,并不知去向。截止2016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拖欠农行山海关支行人民币共计17220.77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4599.99元,取现手续费、利息及滞纳金为人民币2620.78元。同年11月15日农行山海关支行客户经理赵某某向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报案。2017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透支款及滞纳金全部还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在辽宁省绥中县102线万家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抓获归案。

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诈骗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案件恶意透支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院认为,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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