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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8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临时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2019年9月18日被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逮捕,2019年11月8日因病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刘某甲购买了双清区**招待所后开办了双清区**食品厂。后因经营需要在邵阳市**银行**支行办了一张10万元的信用卡。2015年刘某甲因经营不善及本人患病,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分三次透支信用卡99773.32元用于治病和家里开支,后将工厂关闭、手机更换未通知银行,全家迁至广东佛山。致使银行多次催还无果。2019年11月6日,刘某甲女儿刘某乙与邵阳市**银行**支行达成还款协议,2019年11月6日还款5万元(此还款已到位),2020年底还款3万元,2021年还款2万元。银行建议对刘某甲从轻处理。

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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