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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惠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申请办理了一张精英版白金信用卡(卡号:6259074********),用途为大宗商品消费,信用放款,授信额度人民币30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125600元,手续费2.7万元,该信用卡办理成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将人民币30万元划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信用卡(卡号:62590744********,该信用卡除每月分期扣款12500元以及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外,没有其他透支消费。2013年12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开始逾期还款,至2014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36229.15元。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归还中国银行惠州分行10万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剩余本金人民币136229.15万元尚未归还。

本院认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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