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52825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本市西固区**街**号**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8年3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贷记卡一张,卡号:46375800********。信用额度20万元。自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刷卡消费方式多次透支使用信用卡,累计拖欠银行本金136694.52元,利息22001.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066.67元,手续费3244.46元。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拒不还款。破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偿还银行本息170007.53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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