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现住吉林市高新区***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一张长城环球通自由行卡白金卡信用卡,卡号:62533822********,初始额度为10万元,后临时增额至15万元。2018年9月,刘某某开始逾期偿还欠款,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20年6月28日,刘某某共透支本金140890.50元,应收利息56448.98元,应收费用29973.68元,本息合计227313.16元。2020年7月31日,刘某某将信用卡所欠本息全部还清。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使用卡号为62533822********的中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于提起公诉前本息已全部还清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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