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4********,汉族,大学本科,**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中国银行***分行于2016年*月*日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签订爱家分期补充协议及2016年*月*日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签订爱家分期业务,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申请借款15万元,分期时间为5年,费率20.5%,后批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贷款15万元,由中国银行**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转付刘某某15万元,要求其按60期还完此笔贷款。2016年直至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按期归还本息,截止2020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未按期归还本金87500.00元、利息10783.56元、违约金15277.07元、分期手续费6150.00元,共计119710.63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发送催收短信、催收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仍不归还。后于2020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钱款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不够成信用卡诈骗罪里的“恶意透支”,故本案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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