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9********,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工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3日9时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员工吴某某报警称,****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刘某某,自使用至2018年1元8日,累计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38320.53元。自2018年1月8日以来,一直未还款,至今累计利息92599.43元,合计230919.96元人民币。银行工作人员自2018年2月2日起,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给刘某某**银行预留电话1770539****,该电话未能有效接听;2018年4月8日之后,该电话号码打不通、空号。2018年6月9日、2018年7月12日、2019年8月8日邮寄信函或上门催收,无法联系到刘某某。刘某某透支信用卡随意挥霍、套现,更改住址和联系电话恶意躲避银行催缴,涉嫌信用卡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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