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太原市**联社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号,现住址同户籍 。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南海街韶九巷口路边拾获受害人雷某某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8581000********,委托朋友王某某取款未果被遗失),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使用银行卡正面粘贴的该卡取款密码到迎泽区水西门街南海街口的农业银行ATM机分五次共取款人民币5900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破案后追回受害人雷某某的储蓄卡一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案刚达追诉标准,由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相对不起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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