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9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岱山县高亭镇**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通过中国银行卡号为622788482*******的信用卡以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取现金等方式进行恶意透支。2017年2月发生逾期,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共计透支本金55229.56元,数额较大。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全额还清透支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邱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银行柜面流水、催收记录、还款明细、户籍信息等。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恶意透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案发后全额还清透支本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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