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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0********,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别墅,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11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内蒙古银行通辽市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825299********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5万元。此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透支该信用卡后逾期未还款。内蒙古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对刘某某进行多次催收,但刘某某仍未还款。截止2020年5月18日,刘某某尚欠本金为149282.42元人民币,利息8384.46元人民币,违约金1814.98元人民币,欠款本息合计162481.86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传唤到案。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上述信用卡欠款的本息一次性还清。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已一次性还清欠款本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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